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告 黃素貞
張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