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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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林晏如法官陳芃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