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 蘇素慧立人醫事檢驗所訴訟代理人 呂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備││號│││││(新臺幣)│││考│├─┼────────┼───────┼───────┼───────┼──────┼───────┼─────┼─┤│1│惠仁醫院 林榮宗 │立人醫事檢驗所│第一商業銀行新│000000000│23萬0,059元│108年3月31日│LB0000000││││││興分行││││││├─┼────────┼───────┼───────┼───────┼──────┼───────┼─────┼─┤│2│信義醫療財團法人│立人醫事檢驗所│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8,300元│108年2月28日│PB0000000││││高雄基督教醫院盧││行前金分行││││││││ 介祥 ││││││││├─┼────────┼───────┼───────┼───────┼──────┼───────┼─────┼─┤│3│德謙醫院 吳振榮 │立人醫事檢驗所│彰化商業銀行九│0000-000000000│13萬8,996元│108年1月31日│ER0000000││││││如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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