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70號

原告 劉順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另請依法載明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正確被告及其應受送達的住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進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