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千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105年度偵字第7104號,106年度偵字第117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千喻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下午
2時15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段○○○巷○○號
2樓B6室居所,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緝獲,並扣得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認被告徐千喻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罪嫌,惟經本院認此部分犯行,係已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以106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7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部分,仍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徐千喻於105年6月27日下午2時15分許,在其位於新
竹縣○○鄉○○路○段○○○巷○○號2樓B6室居所,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緝獲,並扣得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認被告徐千喻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罪嫌,惟經本院認此部分犯行,係已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以106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7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案號判決、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確
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該院105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34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見105年度偵字第7104號偵查卷第49頁),堪認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關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述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
┌───┬───────┬─────┬──────┬───────────────────┐│編號│品項│扣押物品清│扣押物品清單│鑑定結果││││單或目錄表│字號││├───┼───────┼─────┼──────┼───────────────────┤│1│透明結晶1包(│105年度偵│105年度安字│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7月28日│││淨重26.0995公│字第7104號│第545號│草療鑑字第1050700340號鑑驗書(見│││克,驗餘淨重25│卷第48頁││105年度偵字第7104號卷第49頁)│││.9728公克及分│││二、鑑定方法: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裝袋)│││法││││││三、鑑定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26.0995公克,純度84%,純質淨重││││││22.028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