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重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志成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 律師複代理人 蔡麗雯 律師被上訴人 高愛增
李崇賢 許景安 嚴志文 唐慰祖 周鎮坤 被上訴人 已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龔志菁 ,已於民國107年5月3日變更為龔志成,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0至161頁),並經上訴人於107年9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58頁),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高愛增、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原審以104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均無罪,高愛增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除被告高愛增部分,業經本院撤銷改判無罪,其餘被告部分均經本院以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仍維持無罪判決)。揆諸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杜惠錦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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