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雅 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係碧詠國際資訊有限公司與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銷售單,聲請人與相對人是否為銷貨單之當事人,由形式上審查,未臻明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5日裁定命聲請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究為何人?該裁定於108年3月1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文所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