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 林玟君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即被害人)被告 吳宗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宗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2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2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2號被告吳宗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開啟對該案之資訊獲知,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又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此觀「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7點等規定自明。
三、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2號被告吳宗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3號檢察官起訴書可參。雖被告被訴案件係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然聲請人既為本案被告犯罪之被害人,其對於獲知本案程序進行之資訊,攸關其行使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之陳述意見權,及是否對被告行使求償權等權益之維護,自有必要,且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2號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