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5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世均 原告與被告 吳太山 、 林卉姍 等2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0日110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