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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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60號聲請人 蘇西珠
王文志 何慧珠 廖文祥 廖皇綺 陳冠丞 郭弘閔 蕭宇奇 呂國銘 王伯祺 張淑娟 葉妙嫻 藍月容 郭美燕 黃春美 郭素英 林秀珍 鄭麗鳳 黃淑蘭 黃金菊 鄭麗慧 陳依君 李雨靛 前列2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蘇西珠相對人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下同)107年8月21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所載:「資方(指相對人)與勞工(指聲請人)已確認資方所積欠之工資共計新台幣(下同)79萬0,126元、勞退金共計19萬5,120元(見附件),並與勞工達成和解,資方願意給付」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而相對人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宸公司)於110年1月26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為解散登記在案,臨時股東會並選任李語宸為清算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鼎宸公司於解散後之清算人仍為原法定代理人李語宸,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以李語宸為鼎宸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司積欠
107年6月、7月工資共計79萬0,126元,及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共計19萬5,120元(金額詳如附件所示),聲請人前於
107年8月21日,與相對人公司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公司同意給付前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並同意將暫存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之契約價金,解除部分扣押金後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但相對人公司未依約匯付,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含附件)、薪資表、勞退欠繳總額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如附件所示之金額(含薪資、勞工退休金),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將相對人公司暫存於台北郵局之契約價金,解除部分扣押金後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部分,因此部分屬執行法院之權責,不適於由本院裁准,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件:
┌──┬─────┬───────────┬──────┐│編號│聲請人│薪資│勞退金││││(新台幣)│(新台幣)│││├─────┬─────┤││││107年7月│107年6月││├──┼─────┼─────┼─────┼──────┤│1│蘇西珠│25,457│24,274│15,840│├──┼─────┼─────┼─────┼──────┤│2│王文志│23,061│27,420│13,680│├──┼─────┼─────┼─────┼──────┤│3│何慧珠│25,080│28,341│14,400│├──┼─────┼─────┼─────┼──────┤│4│廖文祥│22,247│27,945│14,400│├──┼─────┼─────┼─────┼──────┤│5│廖皇綺│25,781│24,870│13,680│├──┼─────┼─────┼─────┼──────┤│6│陳冠丞│23,628│28,667│13,680│├──┼─────┼─────┼─────┼──────┤│7│郭弘閔│1,700│3,570│0│├──┼─────┼─────┼─────┼──────┤│8│蕭宇奇│25,696│27,590│13,680│├──┼─────┼─────┼─────┼──────┤│9│呂國銘│24,988│28,667│13,680│├──┼─────┼─────┼─────┼──────┤│10│王伯祺│24,903│28,346│13,680│├──┼─────┼─────┼─────┼──────┤│11│張淑娟│24,801│26,079│13,680│├──┼─────┼─────┼─────┼──────┤│12│葉妙嫻│24,801│26,500│13,680│├──┼─────┼─────┼─────┼──────┤│13│藍月容│20,001│23,900│13,680│├──┼─────┼─────┼─────┼──────┤│14│郭美燕│22,001│25,521│13,680│├──┼─────┼─────┼─────┼──────┤│15│黃春美│3,700│4,625│0│├──┼─────┼─────┼─────┼──────┤│16│郭素英│5,700│5,500│0│├──┼─────┼─────┼─────┼──────┤│17│林秀珍│5,700│5,500│0│├──┼─────┼─────┼─────┼──────┤│18│鄭麗鳳│6,050│5,950│0│├──┼─────┼─────┼─────┼──────┤│19│黃淑蘭│3,000│2,100│0│├──┼─────┼─────┼─────┼──────┤│20│黃金菊│3,000│1,500│0│├──┼─────┼─────┼─────┼──────┤│21│鄭麗慧│6,050│5,950│0│├──┼─────┼─────┼─────┼──────┤│22│陳依君│4,125│4,550│0│├──┼─────┼─────┼─────┼──────┤│23│李雨靛│24,421│27,590│13,680│├──┴─────┼─────┴─────┼──────┤│總計│790,126│19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