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原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原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光宇義務辯護人黃毓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70號、第100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光宇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光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
(二)被告與通訊軟體飛機暱稱「維尼」、「LV」、 王文均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犯上開罪名,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角色,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原訴卷第10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獲利大約新臺幣(下同)4、5萬元左右等語(見偵5770卷第44頁),是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從有利其之認定為4萬元,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柏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民國)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人頭帳戶宣告刑1 余昀珊 於111年11月5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旋轉拍賣客服,稱其賣場遭停權需恢復權限 云云 111年11月5日20時52分8,985元111年11月5日21時21分9,000元文山萬芳郵局( 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8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潘月清 )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 陳文元 於111年11月5日,以電話聯繫,佯裝順發3C客服,稱如要取消會員,需操作匯款云云111年11月5日20時17分、25分45,037元49,989元111年11月5日20時42分至48分7,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9,005元統一超商興北門市○○○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潘月清)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 劉冠亨 於111年11月5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旋轉拍賣客服,稱協助處理金流交易認證云云111年11月5日21時54分34,567元111年11月5日21時59分至22時0分20,000元14,000元文山萬芳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林芷伃 )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 簡君綺 於111年11月5日,以電話聯繫,佯裝「泰丘鍋物店家」,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設定云云111年11月5日20時54分99,989元111年11月5日21時3分至16分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9,000元文山萬芳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林芷伃)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 林藝紛 (未提告)於111年11月5日,以電話聯繫,佯裝「光慧書局」,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請款商設定云云111年11月5日21時26分16,100元111年11月5日21時31分17,000元文山萬芳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林芷伃)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 林麗娟 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光慧宗教商店」,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訂單錯誤云云111年11月6日19時16分111年11月7日0時0分49,015元30,000元111年11月6日19時20分至11月7日0時14分20,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1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楊家 綾)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11月6日20時5分20,005元111年11月6日20時37分2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 蔡丞軒 )111年11月6日20時6分9,995元111年11月6日20時33分2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蔡丞軒)7 陳芳妤 (未提告)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精油好市多」,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19時11分至53分49,988元49,988元29,985元111年11月6日19時46分至20時38分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蔡丞軒)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11月6日19時3分至7分49,985元49,985元111年11月6日19時15分至25分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9,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蔡丞軒)8 秦嘉宏 (未提告)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SRFM」電商,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19時30分7,036元111年11月6日20時33分2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蔡丞軒)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 何承芳 (未提告)於111年11月6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旋轉拍賣客服,要求簽署第三方合約認證云云111年11月6日20時43分、49分49,985元24,123元111年11月6日20時53分至57分20,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4,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寧南門市○○○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蔡丞翔 )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 卜韋暄 於111年11月6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旋轉拍賣客服,要求簽署授權云云111年11月6日21時1分、11分、18分49,985元49,985元14,123元111年11月6日21時14分至25分20,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4,005元12,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寧南門市○○○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蔡丞翔)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 陳彥叡 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臉書粉絲團「吉米康尼圖」,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21時46分99,985元111年11月6日21時49分至52分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楊家綾 )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2 陳美迦 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精油好市多」,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22時20分至23時7分29,985元33,261元9,986元3,123元111年11月6日22時25分至23時13分20,005元1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3,005元13,005元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漢中門市○○○市○○區○○街000號)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楊家綾)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3 陳渝涵 (未提告)於111年11月6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買家,要求認證金流服務云云111年11月6日22時2分10,015元111年11月6日22時8分10,015元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楊家綾)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4 張家綺 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山水客服,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22時38分40,123元111年11月6日22時25分至23時13分20,005元1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3,005元13,005元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漢中門市○○○市○○區○○街000號)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楊家綾)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 蘇姵文 於111年11月6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客服,要求簽署金流服務云云111年11月6日21時12分14,123元111年11月6日21時14分至25分20,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4,005元12,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寧南門市○○○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蔡丞翔)李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770號112年度偵字第10044號被告李光宇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縣○○鄉○○○街0巷0號居○○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郭志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光宇自民國111年10月起,加入 連銹慧 、王文均、 李知恩 (由警方另行偵辦)等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李光宇即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依李知恩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後,至附表所示提款地點提領上開帳戶內款項,隨即轉交上開款項予王文均,再轉交連銹慧,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方於112年1月15日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李光宇拘提到案,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余昀珊、陳文元、劉冠亨、簡君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林麗娟、卜韋暄、陳彥叡、陳美迦、張家綺、蘇姵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光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於前開時、地,持附表所示帳戶金融卡提款後,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余昀珊、陳文元、劉冠亨、簡君綺、林麗娟、卜韋暄、陳彥叡、陳美迦、張家綺、蘇姵文,被害人林藝紛、陳芳妤、秦嘉宏、何承芳、陳渝涵於警詢中之證述左列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左列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後,旋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光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又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所涉上開罪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各告訴人、被害人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檢察官施柏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易晉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民國)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人頭帳戶1余昀珊於111年11月5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旋轉拍賣客服,稱其賣場遭停權需恢復權限云云111年11月5日20時52分8,985元111年11月5日21時21分9,000元文山萬芳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潘月清)2陳文元於111年11月5日,以電話聯繫,佯裝順發3C客服,稱如要取消會員,需操作匯款云云111年11月5日20時17分、25分45,037元49,989元111年11月5日20時42分至48分7,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9,005元統一超商興北門市○○○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潘月清)3劉冠亨於111年11月5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旋轉拍賣客服,稱協助處理金流交易認證云云111年11月5日21時54分34,567元111年11月5日21時59分至22時0分20,000元14,000元文山萬芳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林芷伃)4簡君綺於111年11月5日,以電話聯繫,佯裝「泰丘鍋物店家」,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設定云云111年11月5日20時54分99,989元111年11月5日21時3分至16分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9,000元文山萬芳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林芷伃)5林藝紛(未提告)於111年11月5日,以電話聯繫,佯裝「光慧書局」,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請款商設定云云111年11月5日21時26分16,100元111年11月5日21時31分17,000元文山萬芳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林芷伃)6林麗娟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光慧宗教商店」,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訂單錯誤云云111年11月6日19時16分111年11月7日0時0分49,015元30,000元111年11月6日19時20分至11月7日0時14分20,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1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111年11月6日20時5分20,005元111年11月6日20時37分2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111年11月6日20時6分9,995元111年11月6日20時33分2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7陳芳妤(未提告)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精油好市多」,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19時11分至53分49,988元49,988元29,985元111年11月6日19時46分至20時38分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111年11月6日19時3分至7分49,985元49,985元111年11月6日19時15分至25分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9,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8秦嘉宏(未提告)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SRFM」電商,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19時30分7,036元(同林麗娟匯入永豐銀行部分)(同林麗娟匯入永豐銀行部分)(同林麗娟匯入永豐銀行部分)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9何承芳(未提告)於111年11月6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旋轉拍賣客服,要求簽署第三方合約認證云云111年11月6日20時43分、49分49,985元24,123元111年11月6日20時53分至57分20,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4,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寧南門市○○○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10卜韋暄於111年11月6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旋轉拍賣客服,要求簽署授權云云111年11月6日21時1分、11分、18分49,985元49,985元14,123元111年11月6日21時14分至25分20,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4,005元12,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寧南門市○○○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11陳彥叡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臉書粉絲團「吉米康尼圖」,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21時46分99,985元111年11月6日21時49分至52分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華南銀行(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12陳美迦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精油好市多」,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22時20分至23時7分29,985元33,261元9,986元3,123元111年11月6日22時25分至23時13分20,005元1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3,005元13,005元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漢中門市○○○市○○區○○街000號)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13陳渝涵(未提告)於111年11月6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買家,要求認證金流服務云云111年11月6日22時2分10,015元111年11月6日22時8分10,015元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14張家綺於111年11月6日,以電話聯繫,佯裝山水客服,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高級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22時38分40,123元(同陳美迦部分)(同陳美迦部分)(同陳美迦部分)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15蘇姵文於111年11月6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佯裝客服,要求簽署金流服務云云111年11月6日21時12分14,123元(同卜韋暄部分)(同卜韋暄部分)(同卜韋暄部分)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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