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1.受扶養親屬莊明道、林麗瓊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若有請提出其薪資收入或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
2.受扶養親屬 張依琦張培辰 之戶口名簿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3.債務人所稱住宅費及通訊費用之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通知書、轉帳紀錄..等),並加以標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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