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7號上訴人 李峯玉 被上訴人 李衍嘉
李麗鄉 李秋媛 李衍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叁萬零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玖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