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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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告 劉昭顯
一、原告因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肆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