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3號上訴人 林淑津
展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陳台章 代理人被上訴人
呂理徹 呂幸一 呂長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7
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