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請人 林惠婷 送達代收人 黃金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審查表、案件概述單、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聲請人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起訴狀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