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他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7號原告 陳思源 被告 黃家寶 法定代理人 黃劉素琴 被告 阮氏 時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家寶住臺南市○○區○○○街00號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阮氏時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如下:「被告黃家寶住臺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黃劉素琴住臺南市○○區○○○街00號被告阮氏時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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