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55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許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