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乙○○○、甲○○之現在住居所,並提出相對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或具狀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函於99年9月1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即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5樓),迄今未見聲請人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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