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於民國99年
4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26萬7,879元,嗣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於99年4月20日以9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2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原告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乙○○部分及原起訴請求部分毋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於本件移送民事庭後,另追加請求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並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乙○○與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262萬2,023元,自須就追加及擴張請求部分繳納訴訟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2萬2,0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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