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255號聲請人 翁延棟 相對人 翁慧玲
翁偉民 翁慧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5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並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依據聲請人於原審所提出之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08年
6月24日公所社字第1080015387號函,聲請人原應屬臺中市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又查聲請人之106年度、107年度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亦可見聲請人名下除有一筆登記日期為90年之車輛,別無其他財產。綜上,足見聲請人確實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