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抗告人 陳惠君 (原名: 陳絲琦 )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鄭庭宜 間因110年度司拍字第18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