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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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蔣慧姝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李巧雯 律師被告 馬維君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訴訟代理人 連浩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87,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