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 李偉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上列原告李偉德與被告 林國泰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億9027萬511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民國102年2月8日具狀將上開請求擴張為新臺幣2億7444萬733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2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壹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