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16號、90年度聲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刑法第346條第3項之恐嚇未遂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二罪,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7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8月、6月、6月確定在案,有卷附上開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8月2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4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