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東簡字第234號(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18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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