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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