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80號聲請人 唐玉桂 代理人 朱帥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瑞騏機械│第一商業銀│108年5月│87,165元│LA0000000│││有限公司│行西門分行│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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