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告 汪怡昀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 律師
何信儀 律師被告 潘緯翔 被告 雷湘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清浩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張清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之誤載,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溫祖明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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