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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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74號聲請人國泰一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茂盛 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安泰銀行│安泰商業銀行│103年4月│100,000元│27416│││ 丁予康 │營業部│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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