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 黃高正
林榮逢 洪基程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108年度偵續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高正、林榮逢、洪基程被訴損害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5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