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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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
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罰。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
含IC板壹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
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