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22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聯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0,013元,應
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