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0號(選任辯護人 洪千雅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無逃亡之虞,且祖父罹患癌症住院治療中,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拘提未到,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且因判處罪刑在案,仍有保全被告執行之必要,聲請人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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