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許麗音
相 對 人 陳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麗音及陳玉樹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許麗音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許麗音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許麗音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許
麗音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
記予相對人陳玉樹,致聲請人不能就該不動產追償,故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許麗音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