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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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石宜慧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2年3月27日陳報狀等件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7,31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14人,再加計聯徵報告之債權人臺灣企銀、聲請人112年3月27日陳報狀陳報之民間債權人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7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依上開聯徵報告、聲請人之陳報狀,聲請人尚積欠臺灣企銀、民間債權人之債務,請確認債權人清冊陳報之債權人有無漏載,並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另提出與民間債權人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11月至112年4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請說明弟弟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有受扶養之必要?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母親、弟弟扶養費用之數額分別為何?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出家族系統表、母親及弟弟之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十一、請陳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彰簡字第79號判決是否已確定?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65 號裁定(112.05.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消債調 字第 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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