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90號聲請人 宋國豪 相對人 葉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21號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編號1~21號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附表編號22~25號之本票,於聲請人提出本件之聲請時,尚未到期,顯無合法提示之可能,無法准許。其餘部分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00079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0年6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26002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0年7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27003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0年8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28004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0年9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29005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0年10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30006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0年11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31007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0年12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32008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1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33009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2月28日未記載SRNo692034010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3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35011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4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36012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5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37013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6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38014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7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39015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8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40016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9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41017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10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42018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11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43019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1年12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44020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2年1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45021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2年2月28日未記載SRNo692046022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2年3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47023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2年4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48024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2年5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49025110年4月22日42,800元112年6月30日未記載SRNo692050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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