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妍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妍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妍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三、查受刑人林妍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2年3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茲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林妍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7年4月12日│107年7月9日│107年10月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52、│107年度毒偵字第1352、│││││2222號│222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號│107年度訴字第1072號、│107年度訴字第1072號、│││││108年度訴字第26號│108年度訴字第26號││├───┼───────────┼───────────┼───────────┤││日期│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19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號│107年度訴字第1072號、│107年度訴字第1072號、│││││108年度訴字第26號│108年度訴字第26號││├───┼───────────┼───────────┼───────────┤││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205號(108年度執緝35│第1206號(108年度執│第1206號(108年度執│││0號)│緝351號)│緝351號)││││②編號2至4之罪經本院│②編號2至4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72│以107年度訴字第1072││││號、108年度訴字第26│號、108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徒刑11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11月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52、│108年度毒偵字第62號│││││222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2號、│108年度訴字第125號│││實審││108年度訴字第26號││││├───┼───────────┼───────────┼───────────┤││日期│108年2月19日│108年7月30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2號、│108年度訴字第125號│││││108年度訴字第26號││││├───┼───────────┼───────────┼───────────┤││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8月19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1206號(108年度執│3120號││││緝351號)│││││②編號2至4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72│││││號、108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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