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79號聲請人 葉駿楓葉朝陽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調解成立後,分別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1.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2.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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