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5號債權人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債務人 王瑞麟
王瑞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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