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翎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翎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張翎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附表受刑人張翎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4日23時5│106年3月29日│││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51號│毒偵字第2796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00│106年度訴字第1746││││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9月11日│107年1月2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00│106年度訴字第1746││││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2日│107年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685號(併入│字第6132號(執行期│││107年度執緝字第4│滿日107年12月21日│││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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