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建簡字第3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合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甲○○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於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