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554號
原   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羅詩蘋 律師
       王麗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
,原告不得將被告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係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五十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未經
被告同意,為訴之追加,求為判決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友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魁數位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文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五十萬元暨法定利息
,原告所追加請求部分,與原訴乃基於不同之基礎事實,有
礙訴訟之終結,且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均不相符,其所為訴之追加難認合法,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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