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丁○○
           4樓
      甲○○
相 對 人 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
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為調解程序所準用。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設苗栗縣苗栗市勝利里勝利9之16
號1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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