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4日上午9時36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49,358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
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