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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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 莊明章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被告 林意義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七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以他法律關係為據,係指該項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對於本訴訟之法律關係或在本訴訟所主張之抗辯等,為其先應解決之問題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924萬2,850元,被告陳稱:伊與原告子 莊智涵 、女 莊淑如 尚有另案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現已由臺灣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審理中,待上開訴訟判決確定後,伊始能計算與原告債權抵銷之數額等語。查被告是否對原告有另筆債權得以抵銷,既以上開訴訟判決結果為據,在上開訴訟終結前,自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
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