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安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振寰 代理人 許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年8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9年11月1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 陳福能 │合作金庫銀│108年6月30日│230,144元│WD0000000│空白││││行社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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