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花小字第1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朱德明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花小字第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3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李育賢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本
金貳萬參仟壹佰零陸元,應自民國92年12月9日起至93年1月12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3年1月13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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