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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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九0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