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億立信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扣押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明定。又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業經聲
請人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文件以為釋明。查本件聲
請人訴請相對人損害賠償,應徵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民國95年所得為13,572元,此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一份在卷可
查,足認聲請人並無多餘之資力支付上開訴訟費用,堪認聲
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一節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洪育祺